问:请问营业执照拿到后有没有规定期限申请一般纳税人呢?有的话期限是多久?可不可以延期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另外,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