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协议,该物流公司为我司向客户和购销商提供运输服务,但途中运输过程中我司部分产品会破损等。您好,想咨询以下问题:现我司仍然全额支付物流公司的运费全额款,收取物流公司的运费发票;然后物流公司也会根据赔偿款函支付赔付金额,请问我司是否可以根据收到的赔付款开具收据?如果我司开具收据,是否有税务风险?烦请提供具体的税法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如属于上述规定所收取的赔偿金,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国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