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出口退税企业,想增加外贸出口项目,能否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怎样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0)的规定,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因此,如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外购产品,可办理"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