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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88期 > 企业咨询
咨询出售固定资产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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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需要出售一辆汽车和一台机器,购进时没有进项税抵扣,请问税率多少,怎样缴税。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向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原购货发票复印件。3.固定资产账册等能够证明已经计提折旧的资料复印件。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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