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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88期 > 企业咨询
咨询负数销售发票相关处理方式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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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负数销售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给客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如属于上述情况的,开票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应把相关联次给收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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