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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87期 > 企业咨询
咨询企业注销年度能否享受小微优惠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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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企业历年均为小型微利企业,按20%计征企业所得税,现申请注销,上半年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1-9月注销清算还按20%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的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单位在办理注销的纳税年度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可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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