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宏扬企业服务中心网站!
会员服务周刊 > 第187期 > 企业咨询
咨询购入汽车进项税抵扣问题
发布时间:2011-10-28
0

 

 

问:我司为一般纳税人,现需买一辆汽车运货,请问是否可抵扣。若可抵扣需什么条件及怎样操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用途的则不可抵扣。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广州宏扬集团版权所有 2000 - 2025年 技术支持:vipservice@honya.cn 粤ICP备12036201号-1
电话:800-630-0616 (8620)82181296 传真:(8620)82181281 邮编:510730
Email: service@honya.cn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天泰一路1号5A 
微信加关注
微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