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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85期 > 企业咨询
关于总分公司实现统一核算发票抬头问题
发布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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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分公司皆在广州市内,且由总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当收到的费用发票为“分公司抬头”时,能否正常入账,该费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税前列支?

 

 

    答: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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