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成立于2008年底,至2010年度为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今年开始有利润产生。请问我们明年6月做的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在汇算清缴报告基础上再出具一个弥补亏损的鉴证报告。没有这个报告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