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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83期 > 企业咨询
咨询非货币投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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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以账面200万的固定资产和300万的无形资产、300万的现金设立一个公司,无形资产评估作价450万,固定资产评估作价250万,请问,税务上我的投资成本是多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的部分要计入我公司今年的纳税所得吗?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要不要交流转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二、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指的固定资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属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因此,如有上述行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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