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经贸函〔2011〕840号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穗财工[2010]253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2011年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时间范围
申请《办法》第五条第(一)和(六)项,需在项目实施前提出申请;申请《办法》第五条第(二)至(五)项,需是在2010年内举办的展览,其中,申请第五条第(五)项年限计算时间截止至2010年底。
二、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内容和规模、资金需求额、预期效果分析等;
(四)申请项目的费用结算,申请第五条(一)和(六)项为详细费用预算,包括每个项目的说明及报价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五)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展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证明;申请第五条(二)至(五)项的企业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符合奖励及补助范围和标准的会展项目,须在展会结束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并提交会展项目举办方的营业执照、会展项目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规定上报的市统计局《展览会项目调查表》(复印件)、会展项目总结等材料。
(七)会展项目举办方须提交上年度已报市统计局的会展业统计年报表(复印件),即《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表》;并提交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申报项目承诺函(样板见附件3)。
(九)其他有效资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资料实行对口申报。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委提交材料;企业及其他单位应按注册地向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交材料。
(二)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初步安排计划在“广州经贸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日无异议的,由市经贸委及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四、其它申报要求
(一)向市经贸委直接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部门(含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和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需填写《2011年申报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5);需以请示形式将项目申报材料和附件5上报市经贸委。上报的项目请依重要性排序,排序意见将作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项目申报材料要有封面(附件4)和目录,统一用A4规格打印,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一式4份,资料电子版需刻录成光盘一并上交),如暂时无法提供的必要材料请附说明和补充提交时限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请于2011年9月28日(星期三)前将申报材料送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贸委受理窗口;向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的提交材料请于2011年9月23日(星期五)前送各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各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并于2011年9月28日前报市经贸委。
(四)本文及附件可从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下载。
附件:1.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申报项目承诺函(样板)
4.申请材料封面
5.2011年申报广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二 ○ 一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市经贸委联系人:杨淑怡,电话:83123831;市财政局联系人:王玉,电话:38923303;政务服务中心市经贸委受理窗口电话:38920460,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4楼407、408号窗口)
附件:
组织会展资金申报通知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