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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81期 > 企业咨询
咨询发票年份开错相关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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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票年份开错(小规模纳税人,普通票平推式万位),但发票已给客户入帐,无法取回。如何处理这一情况?(能否由公司开证明,因电脑系统导致,说明情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您可以通过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处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的规定,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二)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三)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四)除上述第一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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