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的硬件产品一般都要先发货给客户使用运行,时间一般都在1-2年左右,试运行没出现故障时,客户才签订销售合同,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货款……请问,我们公司发出的所有这些产品在客户没有确认签订合同销售,对于这些发出的产品是否要视同销售处理?因为我们公司的产品确实要运行合格客户才回购买,是否可以跟税局申请这部分产品允许多久没有收回时才视同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目前暂未有文件明确可作这样的申请,因不了解您企业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