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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81期 > 企业咨询
咨询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归属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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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06年,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现在打算在省内(不在广州)成立分公司,分公司独立核算。我想问 1、企业所得税是归属分公司所在地直接申报还是汇总到广州再分配? 2、物业公司收入申报的是营业税,新办企业所得税应该在地税征收,那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税还是国税? 3、广州公司国税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经咨询分公司当地地税部门,物业公司暂只实行查账征收,那所得税又将如何划分归属

 

 

答:一、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含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相关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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