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穗府〔2011〕11号,见附件1)的规定,现就办理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申报和缴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登记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酿酒生产、房地产开发、汽车生产、发电企业,应办理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手续。
缴纳单位需到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六楼市物价局窗口办理缴纳登记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情况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物价部门留存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从2011年8月1日起,广州市政务中心六楼市物价局窗口开始受理首次缴纳登记手续。
缴纳单位发生缴纳登记变更、注销的,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一式两份)以及相关材料,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市物价局窗口办理缴纳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二、申报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缴纳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申报上一季度应缴数额。申报时,缴纳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并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市物价局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1.《广州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
2.酿酒和汽车生产等企业申报时应携带上季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转账完税凭证原件(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时应携带上季缴纳营业税的转账完税凭证原件(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电企业申报时应携带上季上网销售电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011年10月是我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第一个申报期,各缴纳应于2011年10月15日前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市物价局窗口办理缴纳登记手续和申报缴纳2011年第三季度应缴数额。
《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情况登记表》和《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表》可在广州价格信息网(http:∥www.gzwjj.gov.cn/)下载。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税前列支,2011年7月7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简称“三税”)或取得售电收入的,征收市级价格调节基金;2011年7月7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或取得售电收入的,不征收市级价格调节基金。
逾期不申报或缴纳的,市物价部门将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缴纳方式
缴纳单位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已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ETS协议)的缴纳单位,由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期的20日前从其税收签约账户中直接划扣价格调节基金;其他未签订《ETS协议》或直接划扣不成功的缴纳单位,应持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在征收期的25日前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手续;需要签订ETS协议的缴纳单位,到其机构所在地所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办理。
四、多收重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理
(一)因地税征收系统等原因导致重复征收的,缴纳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1、地税部门的《退(抵)税款申请表》(一式四份);
2、缴款书或转账完税凭证原件(银行缴费回单、银行存折的需先换开转账完税凭证);
3、申请报告;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因物价部门核定有误导致多收重收的,缴纳单位应填写《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退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一式4份)及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到广州市政务中心六楼市物价局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经市物价局审批同意后,携带《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退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及第(一)款所要求的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费手续。
附件: 1.《 印发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doc》(穗府〔2011〕11号)
2.《 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情况登记表.doc》
3.《 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表.doc》
4.《 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退费申请审批表.xls》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物价部门:38920633 83228708
地税部门: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