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与2011年对原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重新估计,调整原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调整后的资产折旧年限,是否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需提供什么资料,另外是否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具体所需资料如下:(一)《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三)按照国税发〔2009〕81号文第五点规定,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