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家零售企业,在保安部门安装的监控录像机及操作软件是否属于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附属设施,进项税能否抵扣?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附属设备包含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如您公司购买的该批监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可进行抵扣;如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您企业的情况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