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经贸函〔2011〕729号
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府〔2009〕5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尽快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推动中小企业调结构转方式,根据《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市经贸委《关于开展2011年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穗中小企函〔2011〕1号)的要求,认定一批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拟择优分批对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资金扶持。
(二)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根据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工作部署和市经贸委《关于开展2011年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穗中小企函〔2011〕1号),以及市经贸委《关于开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穗经贸函〔2011〕2号)的要求,认定一批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建设一批产业配套发展服务平台,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拟在市中小企业资金安排中对这些公共示范平台进行扶持。
(三)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奖励计划。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及10个配套文件的精神,实施我市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对纳入广州市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的中小企业,上一年度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增长30%以上的进行奖励。
(四)实施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程。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精神,建立我市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快入库民营企业的培育、改制和发行申报,对成功改制的民营企业,对其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费用分阶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五)支持提高中小企业素质服务活动。根据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提高中小企业素质服务活动的工作部署和《印发2011年广州市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指导性计划的通知》(穗中小企〔2011〕3号)的要求,制订年度培训及服务活动计划,以事后补助为主,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政策解读等专项活动。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
(一)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项目。
1.创业基地产业定位为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场所符合规划,用地手续齐备,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和相应人员配置,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小企业发展所需的场地和公用工程,提供公共商务、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物流仓储等配套服务设施。
3.新兴产业创业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现代服务业创业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入驻基地的中小企业不少于15家;具有连续滚动辅助中小企业成长的功能。
4.项目须在2010年、2011年实施并完成,并已申报或被认定为省、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1.项目单位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设施和人才团队,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
2.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可行的,体现开放性、公共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服务覆盖面较广,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调结构转方式。
3.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及相应软件的购置或开发,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
4.项目须在2010年、2011年实施并完成,并已申报或被认定为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三)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奖励项目。
纳入广州市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的中小企业,2010年度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长达30%(含30%)以上。
(四)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程项目。
1、申报企业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民营控股企业。
2、符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3、申报企业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250万元或者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最近1年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4、申报企业主营业务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我市淘汰类产业。
5、申报企业须已成立上市小组,有明确的上市计划。
6、申报企业须是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股份制改造、或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或通过省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
(五)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市、区(县级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2011年内已经完成的融资服务、培训服务、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政策解读、产学研对接、合作交流等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所属的市级工商业集团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级服务机构向市中小企业局提交申报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项目材料一式两份,并制作电子文档。
(二)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工商业集团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材料(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相关财务资料(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分别加具审核意见,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级工商业集团或市级服务机构将项目分别汇总后,于2011年8月25日前将申报文、各类项目申报表汇总表及项目申报材料连同电子版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经贸委政务窗口。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三)本通知在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上公布,申报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四、评审程序
(一)市经贸委按“宽进严出”原则分类建立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
(二)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三)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扶持项目。
(四)项目公示。
(五)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拨付资金。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 2011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项目)
3. 2011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4. 2011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项目)
5. 2011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程项目)
6.2011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7.申报市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
8. 2011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项目)
9. 2011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10. 2011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项目)
11. 2011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程项目)
12. 2011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二 ○ 一 一 年 八月 一 日
市经贸委联系人:王先锋,陈键华(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程项目),麦洪辉(成长计划工程及专项服务活动项目),电话:83123821,83123921,83123928,邮箱:jmwzxj@gz.gov.cn
市财政局联系人:陈远,电话:38923312
项目受理人:张晓霞,电话:38920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