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以前是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开始有少量出口业务,5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现在出口业务在加大,主要加工出口国外家庭装饰用品,加工的成品所有材料都在国内采购,同种产品基本上在国内还没有销售,国外代理采购的公司说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请问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是否适用“免、抵,退”政策?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企业正式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3份及电子数据。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联)。(2)出口发票。(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委托出口企业)。(4)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4.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还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管理》要求的资料。 办理出口免、抵、退税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后进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二)《广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三)《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四)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六)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 (七)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八)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九)来料加工合同。 (十)《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 (十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