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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76期 > 企业咨询
咨询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相关手续问题
发布时间:201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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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想了解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一些手续和手续需要用到的什么相关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已经迁出)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变更经营地址所需资料如下: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跨区迁移的使用《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2.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变更登记内容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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