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去年以知识产权出资增加实收资本,现在准备将此增资减下来,但此知识产权不过户,捐赠给企业继续使用,这种减资方式涉及到哪些税务方面的问题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