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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75期 > 企业咨询
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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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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