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外资公司,请问地税返还的手续费及发改局返还的专项价格补贴等营业外收入是否要交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是?
答:根据堤围防护费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如下:
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具体包括:
(1)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均为堤防费的纳费义务人。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属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堤防费。
(3)除上述列举单位外,其他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也属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另外,根据穗地税发[2004]267号文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除税法规定减免营业税的项目外,其他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收入,应当征收堤防费,其计征依据为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收入额。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9号)的规定,驻穗办事机构(包括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外地和外地企业驻穗机构等)属于堤防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堤围防护费,其计征依据为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收入额。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征收堤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