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补充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1〕138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做好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推荐,支持企业深入开展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要积极组织各节能服务公司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二、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要求的节能服务单位,可按照省《关于组织申报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1〕190号)以及《补充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七份以及电子版(刻录光盘,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送所属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汇总上报。
附件:广州市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市经贸委联系人:叶碧华,电话:83123938
市财政局联系人:黄萃,电话:38923307)
关于组织申报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补充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促进局,兴宁市、紫金县、南雄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工〔2011〕54号)、《关于组织申报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190号)要求,以及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最新工作部署,现就组织申报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我省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开展的异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需同时向项目所在地以及公司注册地的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经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的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程序流程见附件)。
二、对于深圳市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省内其他市开展的合同项目,以及外省国家备案的公司在我省开展的合同项目,原则上按照粤经信节能〔2011〕190号程序申报审核(申报程序流程见附件)。
三、项目申报材料除粤经信节能〔2011〕190号规定的11项内容外,需补充以下内容:1、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项目改造前后能耗实测数据;2、节能服务公司上年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3、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项目改造前后主要设备或工艺流程部位的相片。
四、规范申报项目的备案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进行项目备案。项目备案采用网上和书面并行的方式。1、网上备案:申报单位登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www.gdjn.org/login.asp)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http://www.gdei.gov.cn)“节能降耗”专栏进行在线注册、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2、书面备案: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待初审通过后,按照审核的通知要求,于指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请各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照本地区已经报送的2010年、2011年《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抓紧时间组织辖区内的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申报项目,将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于6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联合省财政厅对已报2010年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奖金需求但逾期不报项目的市进行通报批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省财政将于6月下旬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各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2011年度省安排有关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程序流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联系人:宋总涛、张娜,电话:020-83133359、020-83133482,省财政厅工贸处联系人:王远林,电话:020-83170273)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