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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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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财政直管县(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的要求,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提升我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就2011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

(一)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见附件);

(二)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见附件2);

(三)   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项目(见附件3

(四)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见附件4

 所有申报项目均应填报《申报201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见附件5

同一单位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省财政直管县(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出具正式申报文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省直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省中小企业局。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11729

 

四、监督管理

(一)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尽享监督,完善和健全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二)对获得财政支持的2011年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实行项目完工后分级验收制度。

  扶持资金额超过150万元的项目,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扶持资金额在1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省直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向相关验收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2011年获得财政扶持的除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以外的项目,实行事后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抄送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省直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

(四)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各项目的实施情况分类汇总,编制汇总表并将各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作为附件,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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