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对方也是一般纳税人,我司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是否可以抵扣,是否有明文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有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只有上述规定的票据才可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