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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73期 > 企业咨询
咨询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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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口收汇限期是多少天?核销期限是多少天?例收汇日2011-4-19,最后的核销期是201111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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