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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72期 > 企业咨询
咨询汇算清缴、申请退税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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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了15万元,

 该公司在申请退税时,是否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可见,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因此,该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税款,实质仍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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