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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受理第二批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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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应进行复审。为简化工作程序,参加复审企业如有更名情况,在申请复审的同时一并申请更名。现将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时间安排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815;窗口受理纸质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11825

 

  二、复审范围

 

  2008年认定的、未参加今年第一批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复审材料要求

 

  ㈠  材料内容。

 

  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⒉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

 

  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⒋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中国注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至少提供一份原件)。

 

  ⒌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⒍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⒎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

 

  ⒏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08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㈡  材料编制要求。

 

  ⒈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⒉所有申请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请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⒊材料装订顺序为:

 

  ⑴总目录。

  

    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⑶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

 

  ⑹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逐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复审工作程序

 

  ㈠  企业变更注册机构和激活账号。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在网上重新注册,但需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变更注册机构和激活账号(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3)。

 

  ㈡  企业网上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上传附件,打印申请书,完成网上提交,与附件装订成册。

 

  ㈢  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按照所在市科技局的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㈣  各市科技局审核提交。各市科技局负责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注册信息审核,以及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受理和提交。截止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胶装)一式3份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五、网络申报要求

 

  ㈠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和提交。有关操作说明请在该网站下载“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㈡  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必须确保完全一致。

 

  ㈢  以下附件必须扫描上传到网上申报系统(rar格式,文件总大小不超过5M):

 

  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⒉近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⒊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备案证明。

 

  ⒋专项审计报告。

 

  ⒌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六、更名材料

 

  复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需要同时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材料包括:

 

  ㈠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从网上系统打印,与申请书装订在一起)。

 

  ㈡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㈢  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㈣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A4幅面)。

 

  七、其他

 

  ㈠  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当地财税部门,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提醒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并要对申请企业和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申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㈡  各市科技局要做好指导和审核工作,组织专门人员抽取不少于申请数10%的企业进行实地了解,汇总上报实地考察企业情况,出具考察意见(考察意见格式另发)。各市科技局在截止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交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并将形式审查汇总表(另发)电子版发到xiexh@gdstc.gov.cn

 

  ㈢  企业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所在市科技局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4),各市科技局有问题请联系省科技厅高新处。

 

        八、我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伟常

        联系电话:02082111942

        联系地址: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511

   

    附件:20110705091012_046.rar 

              upload/20110705091012_046.rar 

                                                  
                                                    
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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