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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71期 > 企业咨询
咨询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相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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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司取得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已报送稽核数据并已稽核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请问还有什么方法可再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的规定,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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