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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70期 > 企业咨询
咨询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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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将个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的规定,其他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将个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由于同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时,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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