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
现将省经贸和信息化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1〕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相关政策条目的调整,并及时运用到实际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工作中(该目录可到“广州经贸网”查询)。
二、符合政策条目的项目进口设备要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在免税申报材料中提供招标委托协议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三、要结合我委今年5月份《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的通知》(穗经贸函〔2011〕386号),做好进口设备免税申报的相关工作。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王健雄,电话:8312394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组织修订并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含6月1日)起执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确认书。
二、对2011年6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可仍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执行。项目单位须于2012年6月1日前,在投资主管部门取得项目免税确认书并到海关备案。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L”,例如,鼓励类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定高产基本农田建设(L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L0704)。
四、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进口设备,应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申办材料中需提供招标委托协议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照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文以及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含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