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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68期 > 企业咨询
咨询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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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被合并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将企业现有的资产(例:存货、固定资产等)转让给合并企业,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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