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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67期 > 企业咨询
咨询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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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工商部门在进行名称变更的同时,股东全部发生了变更(原先的股东都不存在,全部变成了新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情况也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是否减免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因此你公司由于并没有注销企业法人,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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