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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66期 > 企业咨询
企业遗失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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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遗失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由于无法补开,从票务公司取得了加盖票务公司章的行程单资料复印件,是否可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入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十八条规定,《行程单》遗失不补。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X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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