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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股东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部分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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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接收股东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部分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我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拟增加注册资本,并引进新股东。计划接受新股东通过资本溢价购买增资的部分股权比例,溢价部分归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请问我司在接受该部分归入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金额的当时,我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请问是依据税局哪一号文来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有关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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