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我公司因多年亏损,现准备进行分立,原公司存续。分立前是否需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批?
答复: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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