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籍人员应在什么地点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住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