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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要报税局审批吗?
发布时间: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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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要报税局审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有关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详细请您查看该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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