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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商贸企业,今年有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请问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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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为商贸企业,今年有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请问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广州目前执行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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