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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将商铺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从该企业租回商铺,房地产企业出售收入及租赁费用如何
发布时间:20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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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将商铺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从该企业租回商铺,房地产企业出售收入及租赁费用如何计算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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