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中能够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的范围包括哪些?具体条件和优惠方式怎样?
答: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涉及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三、纳税人从事并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时,依照《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的报备程序。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