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答:一、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携税务登记证件,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须持《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 经审核同意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三、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税机关追查到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对非正常户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 因非正常户需补缴税款等原因,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暂时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户状态,补缴税款后再重新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