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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8
粤地税函[2011]1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rar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