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于2010年出租一幢办公楼,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并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该公司应如何确定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明确,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