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研发过程中,领用的工具类低值易耗品,可否算作“直接消耗的材料”加计扣除?
答:[2008]116号第四条 符合税法规定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假设某企业正在研发具有国内先进技术的某一汽车配件,汽车配件所用的主要材料有:钢材,辅助材料有螺母等,钢材需要用机器切割,切割过程中需要耗费电力,安装螺母时需用扳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