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母公司从新加坡取得股息能否享受税收饶让?
答:内不少企业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的情况,我们对中新之间的税收协定进行浅析,帮助大家解决新加坡子公司向境内分配利润(股息)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新加坡2009年的标准所得税税率为17%,但其贸易发展局认定的全球贸易商(GTP)可享受10%或5%的优惠税率。如果子公司适用17%税率,分配股息回国内时,计算境外所得抵免的时候,当然按17%实际缴纳的税款计算。但如果子公司是GTP,享受10%或5%的优惠税率呢?新加坡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在我们能否享受税收饶让抵免?下面我们进行解析。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这里必须是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在中新税收协定的第二十二条,对于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新加坡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新加坡税收。
二、在新加坡,消除双重征税如下:新加坡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按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根据新加坡关于在其他国家所交税款允许抵免新加坡税收的法律规定,新加坡将允许对该项所得无论是以直接或扣缴方式交纳的中国税收,在该居民新加坡所得的应交税款中予以抵免。
当该项所得是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新加坡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首先提及公司股本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据以支付股息部份的利润所缴纳的中国税收。
三、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抵免中,缴纳的中国税收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给予免除、减少或退还而可能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
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个大标题“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这一点是说的中国对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处理方法,其原则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二个标题“在新加坡,消除双重征税如下”这新加坡对于其居民从中国取得所得后如何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第三款就是税收饶让的规定。
但是,应注意的是,这条规定是说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抵免中(本条即指第二十二条:消除双重征税,第二款即指二、在新加坡,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即是新加坡在给予其居民公司税收抵免中,对于其在中国因享受减免税而没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视同已缴纳而给予抵免。但是,中国对于其居民公司来源于新加坡所得在抵免时必须是实际缴纳的税款,没有税收饶让的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和新加坡之间是单方饶让。
所以,新加坡子公司享受GTP的税收优惠时,可抵免的只有按10%或5%计算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