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伙企业为自然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拟组建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为三个自然人,并建账核算,并平分利润。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平均分配给各个合伙人,请问:各个合伙人分得的利润是按个体工商户适用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呢,还是按分配的股利、红利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免税)
另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强调了两点,第一,合伙企业有了利润,无论是否分配,均应按照此规定缴纳税款。第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应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