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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扣留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是否允许扣除?
发布时间: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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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请问一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扣留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是否允许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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