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汽车驾驶培训业务是否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